2005年9月5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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存款被冒领银行被判赔
屈明光

 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,原告王某7万多元存款被冒领,银行被判赔偿。
  2004年6月23日,王某到中国农业银行玉溪市某支行申请办理金穗借记卡“卡折合一”储蓄存款业务,存入活期存款77350元,并设置了密码。同日,王某持自动取款卡分两次共取款2000元,账户余额为75350元。次日上午,王某到该行取款时发现账户余额仅为350元,遂向公安机关报案,但公安机关未立案受理。
  今年1月,王某诉至红塔区法院,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金75000元及存款利息。诉讼中查明,涉诉的存款系被人凭储蓄存款存折于2004年6月24日分两次在农行的其他储蓄营业点支取,但王某持有的储蓄存款存折上无上述两笔款的交易记录。
  玉溪市红塔区法院一审认为,王某提出兑付存款要求后,某支行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,应承担相应的责任,据此判决由某支行支付王某存款本金和利息。该行不服原审判决,向玉溪市中院提起上诉。
  玉溪市中院审理认为:存款人以真实存单(存折)向金融机构主张权利,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责任。金融机构以存款已正确兑付为抗辩事由,应负举证责任;如果举证不能,仍应承担兑付责任。
  本案中,上诉人某支行对王某现所持有的储蓄存款存折真实性没有异议,而该存折上并没有本案涉讼的75000元的交易记录,该存折上现仍有75350元存款,故王某以真实储蓄存款存折要求某支行支取75000元存款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支持。现支行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王某持有的真实储蓄存款存折,故其上诉提出已正确兑付不能成立,其应承担兑付责任。遂依法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(屈明光)